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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涉及以前年度税务事情如何解决?

   日期:2024-03-12     作者:智学网    浏览:509    
核心提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非常或许会涉及以前年度的税务事情,具体包含获得以前年度支出的合规发票、补发以前年度的薪资薪金、调整以前年度暂时性税会差异和以前年度损益事情等。对此,企业应予以看重,确保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非常或许会涉及以前年度的税务事情,具体包含获得以前年度支出的合规发票、补发以前年度的薪资薪金、调整以前年度暂时性税会差异和以前年度损益事情等。对此,企业应予以看重,确保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完整性和合规性,有效避免税务风险。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质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依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也就是说,企业需要在2024年1月1日至5月31日内,按规定对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对于可能涉及的以前年度的税务事情,应合规处置并准时进行纳税调整,防止产生涉税风险。

获得以前年度支出的合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8年第28号)有关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税前扣除的,在将来年度获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有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能超越5年。

比如,甲公司在2020年度发生一笔广告成本支出,因种种缘由,未能准时获得相应的发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甲公司已按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置。2023年12月,甲公司获得发票。不考虑其他状况,甲公司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该笔支出可追补至2020年度计算扣除,而不可以将这笔支出纳入202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补发以前年度的薪资薪金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薪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职员实质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薪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5月31近日,实质支付已预提汇缴年度的薪资薪金,才能按规定在汇算清缴年度扣除。假如企业在汇缴结束前未向职员支付已预提汇缴年度的薪资薪金,待将来年度才实质支付,应该在实质支付的年度,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计处置上,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质发生的薪资薪金确觉得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譬如,乙公司在2022年度计提职员年终奖60万元,因种种缘由,在2023年5月31近日未能准时发放。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乙公司已按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置。不考虑其他状况,2023年十月份发放2022年度计提年终奖,应该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扣除。因为会计处置上该笔年终奖未计入2023年度损益,所以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乙公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调整以前年度暂时性税会差异

对于同一笔经济业务,税法规定的税务处置办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置办法存在的税会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内,因为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在计算收益、成本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可以在将来各期转回。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在将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的期间内,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降低并致使将来期间应交所得税增加或降低的状况,形成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在有关暂时性差异发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状况下,应当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基于此,永久性差异不会对将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而暂时性差异则会在将来年度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汇算清缴过程中,企业须特别关注以前年度纳税调整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事情,以判断这类差异是不是需要在本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以固定资产为例,新购进的设施、器具,单位价值低于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本钱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需要,固定资产应分期计提折旧,当企业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考虑其他特殊状况),在购进的当年汇算清缴时产生的税会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在将来年度,企业在会计处置上对已经享受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仍继续计提折旧,但此部分折旧额不能在税前列支,产生的税会差异应作纳税调增。

假设:丙公司2022年11月购入一台机器设施并于当月投入用,固定资产原值为300万元,残值率为0%,预计用年限5年,公司选择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依据上述剖析,2022年计提的折旧额为300÷5÷12×1=5(万元),税务处置上,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去300万元折旧。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300-5=295(万元)。2023年度,丙公司在会计上计提折旧额为300÷5=60(万元)。因为该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为0元,所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丙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情

企业在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使用的是间接法来计算企业所得税。间接法指的是在企业的会计收益总额的基础上,经过一系列的纳税调整后,计算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企业总是容易将焦点集中在目前年度的损益纳税调整上,而忽略对以前年度损益事情的纳税调整——这或许会致使税务处置的不完整。

以丁公司为例,其2023年度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相同种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4万元。不考虑其他特殊状况,会计处置已作为前期差错处置,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的盘盈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当计入盘盈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丁公司上述盘盈的固定资产,需要计入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因为会计处置并未计入2023年度损益,所以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总体来讲,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只需要关注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情,而且应该考虑以前年度的税务事情与相应的纳税调整状况,做好对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的调整与对各项税收打折政策的确认等工作,核实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结清应补、退的所得税税款,确保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处置的完整性和合规性,有效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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